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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汉 · 公元前167年

缇萦上书与文帝改肉刑

地点:齐地至长安、汉廷刑制讨论

事件背景

淳于意获罪将被送长安受刑,其女缇萦随行并请求以身为官婢赎父。

历史进程

文帝以刑罚断伤身体使人难以自新为由,下令议定替代。张苍等制定髡钳、劳役及笞刑方案;部分原斩右趾之罪反被改为死刑。

结果与影响

改革减少部分永久性伤残,却因重笞多致死,景帝后来继续减笞、规范刑具。仓公传作文帝四年,本事件依本纪及刑法志列十三年。

材料性质:文献记载

史料与阅读说明

《史记·扁鹊仓公列传》

司马迁 · 扁鹊条:秦越人、虢太子与中庶子问答、尸蹶、子阳子豹施治、二旬复故、非能生死人;齐桓侯及行医;仓公淳于意条:从公乘阳庆受学、诊籍答诏与缇萦上书;上书系文帝四年,与文帝纪十三年异

不同年代叙述及神异情节不能拼接为已确证年谱;不认证透视或死者复生。;同卷的扁鹊与仓公是不同传主;古代医案仅供医学史阅读,不作为现代诊疗依据。

古籍 · 维基文库公开原典;正文为这里概述,不复制现代译注 · 查阅日期:2026-10-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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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史记》卷10《孝文本纪》

司马迁 · 代王入继、减免田租、除收帑相坐与诽谤妖言、十三年除肉刑、边防及身后评价

诏令表达政策意图,不能直接视为所有地区的实施效果;与刑法志及仓公传的系年互校。

古籍 · 维基文库公开原典;不使用现代译注 · 查阅日期:2026-10-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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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汉书》卷23《刑法志》

班固等 · 文帝十三年缇萦上书、肉刑替代方案、景帝减笞与箠令

明确指出初改后笞数过重多致死;与仓公传文帝四年的系年存在异文,不把废肉刑理解为废除所有身体刑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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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页为原创导读。古籍原文、现代整理与学术解释属于不同层次,引用时请另核版本;资料尚不充分的细节不作确定陈述。

事件人物

缇萦 →

该事件中的实际行动者或明确相关人物,不表示都在同一现场。

依据与性质 · 文献记载

《史记·扁鹊仓公列传》 ↗
扁鹊条:秦越人、虢太子与中庶子问答、尸蹶、子阳子豹施治、二旬复故、非能生死人;齐桓侯及行医;仓公淳于意条:从公乘阳庆受学、诊籍答诏与缇萦上书;上书系文帝四年,与文帝纪十三年异 · 不同年代叙述及神异情节不能拼接为已确证年谱;不认证透视或死者复生。;同卷的扁鹊与仓公是不同传主;古代医案仅供医学史阅读,不作为现代诊疗依据。

《史记》卷10《孝文本纪》 ↗
代王入继、减免田租、除收帑相坐与诽谤妖言、十三年除肉刑、边防及身后评价 · 诏令表达政策意图,不能直接视为所有地区的实施效果;与刑法志及仓公传的系年互校。

《汉书》卷23《刑法志》 ↗
文帝十三年缇萦上书、肉刑替代方案、景帝减笞与箠令 · 明确指出初改后笞数过重多致死;与仓公传文帝四年的系年存在异文,不把废肉刑理解为废除所有身体刑罚。

淳于意 →

该事件中的实际行动者或明确相关人物,不表示都在同一现场。

依据与性质 · 文献记载

《史记·扁鹊仓公列传》 ↗
扁鹊条:秦越人、虢太子与中庶子问答、尸蹶、子阳子豹施治、二旬复故、非能生死人;齐桓侯及行医;仓公淳于意条:从公乘阳庆受学、诊籍答诏与缇萦上书;上书系文帝四年,与文帝纪十三年异 · 不同年代叙述及神异情节不能拼接为已确证年谱;不认证透视或死者复生。;同卷的扁鹊与仓公是不同传主;古代医案仅供医学史阅读,不作为现代诊疗依据。

《史记》卷10《孝文本纪》 ↗
代王入继、减免田租、除收帑相坐与诽谤妖言、十三年除肉刑、边防及身后评价 · 诏令表达政策意图,不能直接视为所有地区的实施效果;与刑法志及仓公传的系年互校。

《汉书》卷23《刑法志》 ↗
文帝十三年缇萦上书、肉刑替代方案、景帝减笞与箠令 · 明确指出初改后笞数过重多致死;与仓公传文帝四年的系年存在异文,不把废肉刑理解为废除所有身体刑罚。

刘恒 →

该事件中的实际行动者或明确相关人物,不表示都在同一现场。

依据与性质 · 文献记载

《史记·扁鹊仓公列传》 ↗
扁鹊条:秦越人、虢太子与中庶子问答、尸蹶、子阳子豹施治、二旬复故、非能生死人;齐桓侯及行医;仓公淳于意条:从公乘阳庆受学、诊籍答诏与缇萦上书;上书系文帝四年,与文帝纪十三年异 · 不同年代叙述及神异情节不能拼接为已确证年谱;不认证透视或死者复生。;同卷的扁鹊与仓公是不同传主;古代医案仅供医学史阅读,不作为现代诊疗依据。

《史记》卷10《孝文本纪》 ↗
代王入继、减免田租、除收帑相坐与诽谤妖言、十三年除肉刑、边防及身后评价 · 诏令表达政策意图,不能直接视为所有地区的实施效果;与刑法志及仓公传的系年互校。

《汉书》卷23《刑法志》 ↗
文帝十三年缇萦上书、肉刑替代方案、景帝减笞与箠令 · 明确指出初改后笞数过重多致死;与仓公传文帝四年的系年存在异文,不把废肉刑理解为废除所有身体刑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