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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夏人物志以人物为经 · 以历史为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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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汉 · 公元前66年 — 公元前49年

宣帝亲政后的吏治、司法与农业政策

地点:中央官署及西汉各郡国

事件背景

霍氏案后,皇帝可以更直接安排中央人事及郡国治理。

历史进程

宣帝考核郡守国相,重视司法审断、赈贷和农业生产,魏相、丙吉前后辅相。宽免与严格考课、刑罚并用,不将长期治理概括成一次减税诏令。

结果与影响

史书以中兴评价治理恢复,但地方差异与土地、刑狱问题依然存在,不能据总评推断全国普遍富足。

材料性质:文献记载

史料与阅读说明

《汉书》卷八《宣帝纪》

班固等;颜师古注 · 卷八《宣帝纪》

公开古籍原文入口;本文为原创现代中文叙述,不复制现代译注。皇曾孙经历、地节亲政、神爵边疆事务、呼韩邪入朝及在位终点。

古籍 · 维基文库公开原典 · 查阅日期:2026-10-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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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汉书》卷七十四《魏相丙吉传》

班固等;颜师古注 · 卷七十四《魏相丙吉传》

公开古籍原文入口;本文为原创现代中文叙述,不复制现代译注。魏相改革奏章副封、限制霍氏,丙吉救护皇曾孙和宰相职责叙事。

古籍 · 维基文库公开原典 · 查阅日期:2026-10-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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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页为原创导读。古籍原文、现代整理与学术解释属于不同层次,引用时请另核版本;资料尚不充分的细节不作确定陈述。

事件人物

刘询 →

该事件中的实际行动者或明确相关人物,不表示都在同一现场。

依据与性质 · 文献记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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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相 →

该事件中的实际行动者或明确相关人物,不表示都在同一现场。

依据与性质 · 文献记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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丙吉 →

该事件中的实际行动者或明确相关人物,不表示都在同一现场。

依据与性质 · 文献记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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